来源:Administrator更新:2022-01-10
王某某驾驶轿车前去交警大队
9月14日下午,滨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国道中队二组来了一个青年人,向民警咨询他朋友醉酒驾驶的事怎么处理的。
谈话当中,民警闻到他口中有酒气,便询问情况。令民警没想到的是,他自己并没有否定喝酒驾车的事实。民警急速对他进行酒精测试,测试结果是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.5毫克。
经查,王某某,男,32岁,滨海县滨海港镇友爱村人。当日中午,他一个人在自己家里吃中饭时,喝了四两“牛栏山”。喝完酒后,想到朋友让他到交警队询问其醉酒驾驶的事,就一个人从家里开车来到国道中队二组。
民警告诉王某某,根据国家标准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认定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为酒后驾车,大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。
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9.5毫克,确定为饮酒驾驶机动车。王某某对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。
最终,王某某被滨海警方依法处理。
扬子晚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