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Administrator更新:2022-01-10
被告方是李亚鹏及李亚炜兄弟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,原告方是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。2012年,双方预备合作完成完成丽江的“雪山文苑”项目,签订了框架协定。随后,泰和友联便向雪山公司注资了6000万,并获得了10%的股份。
重点来了!双方还商定,项目开发期3年。3年期满后,泰和友联将先行收回商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。于是到了2015年开发期满,李亚鹏、李亚炜又与泰和友联签订了《承诺函》,里面提到了要在2015年12月25日前向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。
然而李亚鹏兄弟却一直未支付款项,于是被泰和友联公司诉至法院。
2017年,北京朝阳法院初次作出一审判决,李亚鹏、李亚炜被判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。李亚鹏、李亚炜不服上诉后,2018年,北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。同年,该案进入履行阶段,但李亚鹏、李亚炜依然不服判决,继续申请再审。
此后两年间,案件又交由北京三中院再审,以及朝阳法院重审。近日,朝阳法院再次保持原判,要求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向原告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务及利息。
2018年,由于李亚鹏一直未履行判决,还一度被列为“失约被履行人”。一直到2019年案件进入重审阶段后,“失约被履行人”的身份才被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