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Administrator更新:2022-01-10
战狼品牌治理有限公司未经吴京许可,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,并标注“电影《杀破狼》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”等字样。发现这一行为后,吴京将其诉至法院。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,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、姓名权的伤害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:
战狼公司补偿吴京经济丧失34万元、公证费2000元,合计34.2万元;
公司急速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并回收、撤除、烧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;
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明显位置,持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报歉。